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理项:首次申请。德安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申请办理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发证)事项业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公司制作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门槛:(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学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做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9日,德安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在我局通用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发证)事项业务,并提供以下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1份;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5.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1份;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8.防雷检测报告。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为应急管理局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12月9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通过通用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行政审批局相关审批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于12月17日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未察觉缺陷。市行政审批局在12月19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当日向申请人颁发加盖九江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本项行政审批涉及企业准入准营,也关系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程度要求很高,相关审批科室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操作,对申请材料来了审查,并按时开展现场核查,实现了及时有效办理。在规范的前提下,市行政审批局还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本事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对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申请的人能后补提交,相关材料的容缺办理,既节省了申请人提交材料数量和频次,又在审批风险可控范围内,有助于提升企业群众对审批服务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