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是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的产物,可携带大量病原体,如果病死畜禽随意乱丢弃在村庄、街道、公路、江河、水库、农田等公共场所,会造成病原扩散传播,严重的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暴发,给养殖业带来严重打击甚至灭顶之灾,养殖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还会产生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造成生活环境污染、饮用水源污染、人类疾病发生等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对于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深埋法:掩埋地应选择猪场下风处,先在掩埋坑底铺2 cm厚生石灰再放入动物尸体,再洒上生石灰或者消毒药水,盖上土后夯实;动物尸体上层应距地表1.5 米以上;掩埋后场地环境及用具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2.焚烧法:将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
3.化制法: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
5.硫酸分解法:是在密闭的容器内,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用硫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解。
6.委托专业处理企业处理:能联系属地病死猪收集企业上门收集,交由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目前我县暂时没有与其它无害化处理企业签约相关业务)。
如果你的养殖场(户)出现了病死畜禽,请不要到处乱丢,更不能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否则,你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有条件的请立即固定证据,对丢弃者、运输车辆、丢弃现场拍照或摄像并提交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我们将严格为您保密;
美好的社会公共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保护好它就是保护好自己,为我们美好的家园,为了畜禽养殖事业的健康发展,请大家一起努力,按照规定做好病死畜禽的处置,群防群控,共同乱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
为防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我县,保障生猪产业安全稳定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进入本县的生猪及其产品做严格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严格实行县域内生猪定点屠宰。所有生猪屠宰必须在县内各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所屠宰的生猪来源仅限于本县(必须持有由本县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
二、自通告之日起,对进入我县生猪实行“一证一报告”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准入制度,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注明“经非洲猪瘟检测阴性”。
三、自通告之日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我县生猪产品实行“两证两章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准入制度,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注明“经非洲猪瘟检测阴性”。
四、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查严管违规生猪调运行为。调出生猪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件与免疫标识等信息必须齐全,与备案相符。否则,将依法查处。
五、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屠宰企业的屠宰管理,严防屠宰病猪、死猪;要加大对私屠乱宰的打击力度,对私屠乱宰者要从严从重处罚。同时要加强对生猪调运的监管,重视全县生猪的流向。
六、严格病死猪处置。生产经营者必须对自己的病死猪采取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打击乱丢弃病死猪和非法运输、销售、采购病死猪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立案查处。
七、县内成立巡逻队,在全县范围内巡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
八、广大群众要从保护我县生猪产业安全发展,维护百姓利益的高度,积极做出响应号召,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