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内河船型标准化示范船建设,保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为确保内河示范船建造符合国家鼓励发展趋势,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具体实施技术评估和认定,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
第四条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有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氮氧化物和甲烷的排放水平。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液化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在75%额定功率下,液化天然气替代率应不低于65%。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按以下公式计算,以发动机制造厂商提供的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台架试验报告为准。
(二)在制造厂商声明的最高替代率条件下,发动机(含后处理装置)各工况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按NOx总加权排放量计算,应在附件1规定的限值标准内。
(三)具有有效的天然气供给控制管理系统减少甲烷排放的技术方案,包括喷射系统稳定性、蒸发气体控制技术和后处理方案等可行性。
第五条高能效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是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值与《办法》附件3《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符合性。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第六条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在船舶设计完成后,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申请书(附件2)和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3)。
其中申请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需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前期验证报告。
第七条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对采用同一技术方案的首制船或对评估内容有重大异议的,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确有需要的,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来进行评估。
第八条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人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图纸审批批文或审图意见书;
3.船舶检验机构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审批意见以及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专项检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4.天然气发动机的产品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和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台架试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第九条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来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确有需要的,可组织相关单位做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人应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应出具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保守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机密,及时将技术评估和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季度将汇总情况书面通知水系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图和实施船舶建造检验。
第十三条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出现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依据《办法》的规定,在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示范船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示范船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先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相关内河船舶强制技术标准高于本办法要求的,内河示范船应适用新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