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五华男子李某受雇为建材公司运载石灰废渣,在工作完成后使用该公司的洗车设备洗车,却不幸因设备漏电导致身亡,后其近亲属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赔偿相应的责任。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雇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担40%的过错责任。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梅州市五华县某建材公司原经营生产、销售石灰石等,后于2021年底停工停产。2022年5月26日,因停工后厂内还有部分产品需后续处理,该建材公司遂与李某口头约定清运厂内石灰废渣,由建材公司安排人负责装车,由李某驾驶自有货车负责运载,上班时间为上午七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半至五点半,报酬费用为700元/日。
工作过程中,李某除驾驶自有车辆外另驾驶该公司其他车辆协助运输。当天下午五点三十分左右石灰废渣搬运完毕,因车辆使用后沾有石灰灰尘,李某便对其车辆进行清洁处理,其先是驾驶到厂外道路旁边利用雨后屋檐的水流冲洗车辆,18时后又返回厂区,穿着拖鞋使用该公司安装在厂区的洗车设备高压喷枪清洗车辆。
清洗过程中,因洗车设备漏电致李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该事故现场的洗车机和附属设备有漏电现象。经鉴定李某符合因电击致死。
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近亲属将建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多万元。
李某的近亲属称,李某在为建材企业来提供劳动后,因该公司安装的清洗机及附属设备漏电造成李某死亡,该公司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该建材公司称,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非劳务关系,也非雇佣关系。李某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因自己的缘故造成意外伤害,我方不存在过错。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先,虽然李某自带了部分劳动工具,但主要仍是以其个人驾驶技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他人协助装车来完成运输工作,其工作仅是实现搬运石灰废渣工作任务中的一环,尚不能形成独立的劳动成果。其次,李某的工作受时间约束,其交替使用自有及公司其他车辆在于提升工作效率,而该行为与计时支付劳务报酬具有密切关系,故该公司与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最后,虽然双方构成雇佣关系,但李某作为劳务提供者应对其自带的劳动工具负有合理保养清洁等保持劳动工具良好性能的基本义务,事发时,李某的洗车行为既不是执行该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也不是在该公司雇请的上班时间内,即李某在工作结束后对其车辆进行清理洗涤属于保养车辆行为,不属于工作内容。
同时,公司制作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建材公司作为石灰石生产、加工、销售从业者,高压喷枪清理洗涤设施是该类企业常备且高频率使用的洁净设备,其应对清理洗涤设施进行常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但经检测其厂内的洗车机和附属设备确有漏电现象。根据现场视频证据以及李某的死亡检验判定的结论等综合材料分析,法院对李某因使用建材公司厂内洗车设备时漏电触电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企业对生产设备具备了安全检修注意义务,建材公司虽已停工停产,但对其经营场所的生产设备等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建材公司雇请的劳务人员,在结束工作后基于合理使用并信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其洗车设备并无不妥,除非其有明确告知禁止使用或其他已尽危险阻却义务之情形。现因建材公司未尽生产设备的安检义务致李某触电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电器设备应有基本的安全意识,但事发时其仅穿拖鞋,裸手持高压喷枪洗车,未穿戴胶鞋等绝缘护具,其不规范使用电器设备亦存在过错,是造成其电击死亡的原因之一,依法承担次要责任。又因李某是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免费使用厂内设备,基于公平原则,应酌情减轻建材公司责任。
综上所述,五华县法院酌定建材公司承担6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即赔偿李某的近亲属共993820元。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生命安全大于天,作为生产企业要对生产设备等定时进行检修,排除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经营及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对于个人在用电时应提高安全注意意识,做好安全保护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