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妍)为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展现检察机关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9月27日上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美丽常德建设”检察开放日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3起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7月,澧县某动物油脂加工厂租赁澧县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厂房从事动物油脂加工,在油脂加工经营过程中,随意堆放动物油脂加工原材料,导致血水肆意流淌、散发恶臭,污染当地环境,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0月17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澧县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澧县群众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帖反映澧县曾某河村某炼猪油加工厂臭味熏天,让人难以呼吸。2021年10月2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部门回复称已责令该油脂加工厂停产整改,再未出现上述情况。
2021年11月19日,澧县院为核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前往现场走访调查,发现该油脂加工厂仍存在加工原料随意堆放、血水肆意流淌近3亩、散发刺鼻恶臭等问题,随即成立办案组,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走访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后,于2021年11月23日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后指定澧县分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为加快该油脂加工厂恶臭污染问题整改进度,澧县院组织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行政机关均表示将依法积极履职,但各自施策难以形成整治合力,整改工作有难度。为促成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澧县院再次组织召开督促整改磋商会,厘清各自职责,共同商议解决设备拆除、废水处置、恶臭清理等问题,保障整改措施精准到位,恶臭污染整治有效。
此后,加工设施主体部分虽已拆除,但现场仍存留大量废水,散发刺鼻异味,公益侵害持续存在,澧县院遂于2021年11月29日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为全面落实整改工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全程参与下,澧县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1年12月6日、12月2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回复称,检察建议提及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污染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跟进调查核实,该污染企业的设备已全部拆除,且已采用环保工艺对厂房及周边做消毒、除味处理,案涉设施用房已用于存放稻谷和农资器械,环境污染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出台《涔南镇2022年度“两违管控”、生态环保考核办法》,形成环境保护巡查、整改、追责机制。
“小案件体现大民生”。环境污染整治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找准“病灶”精准发力、综合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百姓关注,依法能动履职,从群众投诉举报中敏锐发现案件线索,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各方凝聚共识、同向发力,加快污染整治进程,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分离器底层废液和清洗生产反应釜中的残留物会形成洗釜废液,均为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2021年8月,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为节约处理成本,通过车间主任郭某某与常德的王某取得联系,由王某联系罐车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32吨企业废水跨省转运至常德武陵区,倾倒至河洑镇白合村开明农庄旁的一池塘内,造成池塘水和底泥严重污染。案发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对环境污染进行了应急处置,对受污染的池塘水和表层底泥进行了清理。202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王某等5人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10月2日,武陵区检察院先后对王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刑事审查起诉阶段。2022年1月,武陵区人民政府对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该公司做磋商。
2022年1月,武陵区人民政府指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为生态损害赔偿的承办部门,该局就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事宜申请武陵区检察院支持。
2022年1月29日,武陵区检察院对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及王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明知王某等人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王某处置,并放任其将有毒废液随意倾倒,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与王某某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生态损失。磋商期间,武陵区检察院向武陵区人民政府发出《支持磋商意见书》,建议武陵区人民政府从明确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方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工作。当月,鉴于王某缺乏赔付能力,武陵区人民政府在采纳武陵区检察院《支持磋商意见书》的基础上,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最终双方确定赔付金额为1254.8118万元。
2022年4月12日,武陵区检察院对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开明农庄旁受污染池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回头看”,经审查支付凭证、应急处置验收报告等材料及现场核查发现,池塘水和表层底泥污染已经全部消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充分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两者的衔接上做出了有效尝试。一是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与当地政府达成公益保护共识,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二是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协助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磋商提供帮助与支持;三是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审查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结果是否公正合法,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规范,参与生态修复验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实地走访,参加验收专家评审会,确保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效果维护。
案例三: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诉廖某等四人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初,廖某和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廖某某介绍,租赁桃源县黄石镇黄安村村民田某的老屋场修建炼铝简易作坊提炼铝锭。2021年3月,廖某和王某将该简易作坊租赁给蒋某,廖某王某、蒋某均雇请廖某某进行炼铝作业。四人提炼铝锭产生的炼铝废渣由廖某安排人员,随意倾倒在简易炼铝作坊门前、黄石镇黄安村廖湾组袁某家西南侧小路边、该镇杨柳村书房组废弃采砂坑内,共计倾倒炼铝废渣53.28吨,还查获蒋某等人尚未提炼的铝灰33.8吨。上述物质均为具有反应性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廖某等四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污染了周边土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桃源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廖某等人污染自然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成立“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10日发出诉前公告。
2021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蒋某先后四次从浙江省运铝灰至简易作坊提炼铝锭,其中4月19日运抵作坊的最后一车铝灰,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经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从倾倒现场清运出的53.28吨炼铝废渣和查获的33.8吨铝灰均为具有反应性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
桃源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对危废物进行了应急处置,共支出应急处置费用111.121万元。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上述危废物填埋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为危险废物倾倒造成倾倒和填埋区域土壤受到污染。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迁移途径清晰,与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成立。
审查起诉期间,王某、蒋某共同委托湖南伟捷建设有限公司对三处非法倾倒点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通过验收。
2022年6月15日,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廖某等四被告一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1125887元。诉讼过程中,经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廖某等4人支付全额支付前述费用。法院考虑到廖某等四被告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其酌定从宽处理。2023年4月7日,一审判决判处廖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解结案。
精准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小产业,深入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在“三大攻坚战”的持续推进下,部分非法中小加工公司以农村环境监管薄弱,将工厂转移至农村偏远地区,以民房为掩护,违规违法排污,严重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本案针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非法炼铝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同向发力,既依法惩治非法炼铝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又严格追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根据鉴定评估意见主动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并将其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实现了刑事检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诉前公益保护目的的有效衔接。